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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产继承引纠纷 依法判决护权益

中国荷泽网 巨野县 2025-02-21 14:56:15 被告 遗产 巨野县  

中国菏泽网消息(通讯员 刘建行 周莹莹 记者 胡德光)当事人双方按照民间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结婚登记,那么当一方当事人去世后,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分得遗产呢?日前,巨野县法院龙堌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
2010年,原告张老太次子张二与被告李某按照民间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,但是未登记结婚。其后,被告李某与张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2023年,张二突发疾病去世,被告李某办理完丧葬事宜后,原、被告因赡养问题出现纠纷。因张二名下银行存款由被告李某持有,为此,原告以继承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继承其已故儿子的全部遗产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二与李某虽已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但没有登记结婚,首先按照同居关系进行析产,张二的财产才属于遗产。张二与李某分别存储于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由各自所有,家中的现金由双方等份额共同所有。张二遗产共有9万余元。关于继承份额问题,依据有关规定,被告与张二虽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,但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生活上相互照顾,经济上相互扶助、相互依赖,精神上相互慰籍,且在张二住院治疗期间李某均全程陪护,在其死亡后的一切丧葬事宜均由其操办,费用由其支付,故本案被告李某虽非张二的法定继承人,但系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,依法可以主张参与张二遗产的分配。综合考虑被告与死者同居时间等因素,法院酌定李某以20%的比例参与分配张二的遗产。法院判决,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老太继承的遗产7万余元。判决生效后,双方均未上诉,被告亦主动履行完全部判决款项。

承办法官表示,1994年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;1994年2月1日之后的,以结婚登记为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依据。未结婚登记的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但双方财产等问题按照同居关系处理。继承开始后,没有遗嘱及遗赠协议的,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,但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,可以分得适当遗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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